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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要旨

第三人代墊資金、協(xié)助股東抽逃出資,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構成共同侵權的,該第三人應在協(xié)助抽逃出資范圍內,與抽逃出資的股東共同對公司對外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

案情簡介

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、丁公司共同設立A公司。上述A公司的股東與B公司及管理人員之間存在關聯(lián)關系。

甲公司在A公司設立過程中,出資賬戶中自有資金僅為100萬元左右。2001年7月19日,B公司向甲公司出資賬戶轉入2500萬元,另外還有3000萬元、4500萬元款項系從其他賬戶轉入甲公司出資賬戶。

2001年7月19日,甲公司出資賬戶將上述資金分別向乙公司、丙公司、丁公司的出資賬戶轉入其各自擬出資的金額。同日,A公司四名設立股東各自完成向A公司驗資賬戶注資。

2001年8月8日、8月13日,A公司即將驗資款中的9660萬元分兩筆轉入B公司賬戶,B公司隨即將上述款項全部轉出至甲公司出資賬戶、丙公司其他賬戶。并且,B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相關款項的轉入、轉出系基于出資之外的其他法律關系,據此,B公司先前轉入甲公司的2500萬元實際已通過上述方式被抽回。

A公司的債權人C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A公司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,并要求B公司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
本案經中院一審,高院二審,判令B公司在代墊資金2500萬元及以此為本金所計算的利息范圍內,對于A公司對C公司的債務經強制執(zhí)行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
B公司不服二審判決,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,最高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。

裁判要點

首先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公司成立后,股東不得抽逃出資?!北景钢?,股東將其資金作為出資投入A公司后,該資金即為A公司的資產,股東不得隨意取回,股東抽回出資的行為侵犯A公司的財產權,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,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?!兑?guī)定(三)》原第十五條雖被刪除,但并不意味著代墊資金、協(xié)助抽逃出資的第三人無需承擔民事責任。第三人代墊資金、協(xié)助股東抽逃出資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構成共同侵權的,該第三人仍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。因此,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。

其次,甲公司在A公司設立過程中,其出資賬戶中,除本案查明的其他資金來源,其自有資金僅為100萬元左右。而從本案查明的甲公司出資賬戶資金流轉情況看,2001年7月19日,B公司向甲公司出資賬戶轉入2500萬元,另外2001年7月6日、7月19日還有3000萬元、4500萬元款項從其他賬戶轉入甲公司出資賬戶。2001年7月19日,甲公司出資賬戶將上述資金分別向乙公司、丙公司、丁公司的出資賬戶轉入其各自擬出資的金額。同日,A公司四名設立股東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、丁公司各自完成向A公司驗資賬戶注資。之后,2001年8月8日、8月13日,A公司即將驗資款中的9660萬元分兩筆轉入B公司賬戶,B公司隨即將上述款項全部轉出至甲公司出資賬戶、丙公司其他賬戶。而B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相關款項的轉入、轉出系基于出資之外的其他法律關系,據此,B公司先前轉入甲公司的2500萬元實際已通過上述方式被抽回。結合原審查明本案各公司及管理人員之間存在關聯(lián)關系的事實,可以認定B公司對于相關款項系用于驗資且最終被抽回的事實是明知的。因此,原審判決認定B公司應在代墊資金本息范圍內,對于A公司在7985號判決中對C公司的債務經強制執(zhí)行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不缺乏證據證明。

律師解析

一、本案最深刻的教訓是,不僅公司的股東不得抽逃出資,股東之外的第三人也不得協(xié)助股東出資后又抽逃,否則就要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。目前,盡管一般的公司原則上為認繳制,但一些特定經營領域的公司還需實繳出資。在這些領域公司的設立和驗資過程中,實踐中存在大量給股東提供過橋資金,方便其驗資后又收回資金的行為,本案對于這種行為無疑有很重要的警示意義。

二、雖然原則上,提供過橋資金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款項用途是辦理出資,否則不宜認定其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構成共同侵權。但是,這種明知是可能被推定的,例如兩公司之間如果存在比較明顯的關聯(lián)關系,法院就有可能推定其應知是代墊出資又協(xié)助出資,進而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。

三、作為公司的債權人,在其債權難以受償時,可以在執(zhí)行程序中核實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。如發(fā)現(xiàn)公司股東有抽逃出資行為,可以要求股東對于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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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第三人協(xié)助股東抽逃出資的,應與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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